學英文 _ 英文文法 _ 動名詞 v.s 不定詞的差異(一)
很多同學在學習英文的過程中,
當表達一個物品或動作的目的(Expressing purpose),可以透過人的動作或物品的用途,區分開「For + 動名詞」跟 「To + 不定詞」:
✓ 表達“某人或某個動作的目的”時,可以用「to + V(不定詞)」或「for + N(名詞)」。
➜舉例:I use washing machine to wash my clothes. (我用洗衣機洗衣服。)
➜舉例:I use a washing machine for my clothes. (我用洗衣機洗衣服。)
✓ 表達“某個物品的用途或目的”時,用「for + 動名詞」。
➜舉例:A washing machine is for washing clothes. (洗衣機是用來洗衣服的。)
✓ 表達“原因”的時候,我們用「for + 動名詞」,有人可能會問:「表達原因跟表達目的有什麼差別呢?」
簡單來說:
我使用A,達成B,B是目的;
我得到A,因為B,B是原因。
➜舉例:I was considered a weird man for not washing my clothes. (我因不洗衣服,被覺得是很怪的人。)
這邊不洗衣服是被當成怪人的原因,而非目的。
➜舉例:She was convicted for 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. (她因為酒後駕車被判有罪)
酒後駕車(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)為被判有罪(convicted)的原因。
透過上面幾個案例,
✏️ by 學習諮詢師Ric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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